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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ppt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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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Xxx 2016年5月11日

  主要内容 概 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监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监督

  一、概 述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 策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一、概 述

  目的意义

  一、概 述

  综合监督执法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科(处)应当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整合下设的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组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统称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

  二、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

  一、概 述

  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 健康相关产品 职业病防治 生活饮用水 公共场所 学校卫生

  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 打击“两非”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医疗技术 血液安全 医疗安全 非法行医

  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

  中医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人员 中医技术 中医养生保健 中医医疗广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概 述

  计划生育监督内容 1、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2、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 3、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 4、 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

  一、概 述

  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任务 1、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的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 4、指导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督办重大“两非”案件; 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人员培训; 6、汇总、核实、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 7、承担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案件监督任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

  一、概 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概 述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 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宣传、指导、咨询、随访

  一、概 述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检查、观察、诊断、治疗、鉴定

  一、概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63号主席令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7日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第309号,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监管依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五处修改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1、许可的设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许可的设定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许可的实施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机关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许可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宣传、指导、咨询、随访

  3、许可内容 (2)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输卵(精)管结扎术; 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3、许可内容 (3)从事产前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3、许可内容 (4)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的简称,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3、许可内容 (5)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4、申请设置 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命名原则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 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2)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3)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6、执业申请(一) 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建筑设计平面图; (4)科室设置情况;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 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6、申请执业(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1)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2)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3)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4)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5)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校验期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1、定义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2、许可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3、许可办理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的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资格。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执 业 资 质 监 督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监督重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2

  3

  检查时,该机构是否正在执业中 是□ 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是□ 否□ 合理缺项□ 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是□ 否□ 合理缺项□ 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抽查相关医务人员人数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服务的人数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数: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数: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人员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抽查相关病历数: 合格的病历份数: 存在问题病历份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符合法律文件规定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符合相关规定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未检查□ 该机构是否有近期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是□ 否□ 合理缺项□□ 该机构近期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是□ 否□ 合理缺项□ 该机构近期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是□ 否□ 合理缺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日常监管模板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一)检查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合法机关颁发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方法或途径合法。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非法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每三年校验。 按规定校验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有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等问题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一)检查要求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合法——合法机关颁发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方法或途径合法。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没有非法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按规定校验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过期自动作废。

  (二) 检查方法 1、查验证件。查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登记的名称、地址、等登记项目、有效期及校验情况等,看有无超出批准范围开展项目。 对暂缓校验的机构,查看其在暂缓校验期内是否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2、察看现场 。现场查看有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其现场房屋是否符合功能要求、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手术室不符合院感要求,洁污不分,无洗手设施或与拖布池、器械池共用。 3、查阅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手术 : 1、放、取宫内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4、中期妊娠引产术 5.药物流产 6.皮下埋植术 7.输卵管结扎术 8.输精管结扎术 9.输卵管复通术 10.输精管复通术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三)违法行为处理 2、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二、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违法行为处理 3、逾期或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三)违法行为处理 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二、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违法行为处理 5、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执 业 行 为 监 督

  监督重点: 1:打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2: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行为。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1

  2

  3

  (一) 检查要求 1、查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查看工作人员《合格证》,医务人员及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 3、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查看有机构执业是否符合要求; 4、查阅资料。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追踪14周孕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看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线索。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二) 检查方法 1、查验证件:查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有效期、登记的名称、地址、具体的技术项目等,并与实际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对照,检查有无超出批准范围开展项目。 2、查看现场,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1)现场查看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如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有相关宣传资料、门诊及手术登记记录、相关药品、设备、器械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2)现场查看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查看其现场房屋是否符合功能要求、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3、查阅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线索。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检查 1.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监督检查 重点追踪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 追踪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看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对“两非”的监督检查除有确切的举报投诉线索外,有一定难度,需查阅病史资料(B超诊断报告或产前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掌握确切的书证,结合对手术者及接受手术者的询问,必要时咨询相关专家等。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一、“两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模板 检查时,该机构是否正在执业中 是□ 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是□ 否□ 合理缺项□ 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查验批准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是□ 否□ 合理缺项□ 是否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是□ 否□ 合理缺项□ 是否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是□ 否□ 合理缺项□ 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二、“两非”(非医疗机构)无证监管模板 检查时,该机构是否正在执业中 是□ 否□ 监督检查线索来源 会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日常管理中发现□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行医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是□ 否□ 合理缺项□ 行医人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是□ 否□ 合理缺项□ 是否取缔 是□ 否□ 合理缺项□ 没收药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机构是否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是□ 否□ 合理缺项□ 机构是否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是□ 否□ 合理缺项□ 卫生计生部门出动人次数 公安部门出动人次数 城管部门出动人次数 街道、乡镇出动人次数

  “两非” 日常监管模板

  常人有23对(46条)染色体,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另一对是性染色体,女性为XX,男性为XY。  Y伴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位于Y染色体上,X染色体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基因,所以这些基因只能随Y染色体传递,由父传子,子传孙,如此世代相传。因此,被称为“全男性遗传”。凡有这类遗传病家族史或生育过患病子女的妇女, 怀孕一定要做产前诊断,一般只保留女胎,以防患儿出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 到目前为止,仅发现Y伴性遗传病10余种,这主要是因为Y染色体很小,其上的基因有限的原故。这类遗传病没有显、隐性的区别,只要Y染色体上有致病基因的男子,就会发病。长毛耳男人是目前公认的Y伴性遗传症状。 一些发达国家已可进行胎儿宫内诊断,从而可保留未患遗传病的男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遗传工程的飞速发展,开展遗传病的基因治疗,切掉致病基因,换上正常基因,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治疗遗传疾病的问题了。

  Y伴性遗传病

  致病基因存在于X染色体上,根据致病基因在X染色体上的显隐性,又可分为X-伴性显性遗传和X-伴性隐性遗传两种。 1、X-伴性显性遗传:本病是由位于X染色体上的显性致病基因所引起的疾病。其特点是:①不管男女,只要存在致病基因就会发病,但因女子有两条X染色体,故女子的发病率约为男子的两倍。因为没有一条正常染色体的掩盖作用,男子发病时,往往重于女子。②病人的双亲中必有一人患同样的病(基因突变除外)。③可以连续几代遗传,但患者的正常女子不会有致病基因再传给后代。④男病人将此病传给女儿,不传给儿子,女病人将此病传给半数的儿子和女儿。包括遗传性肾炎、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深褐色齿、牙珐琅质发育不良、钟摆型眼球震颤、脊髓空洞症、棘状毛囊角质化、抗维生素D佝偻病等。 2、X-伴性隐性遗传:X-伴性隐性遗传的女性杂合子并不发病,因为她有两条X染色体,虽然一条有致病隐性基因,但另一条则是带有显性的正常基因,因而她仅仅是个携带者而已;但男性只有一条X染色体,因此一个致病隐性基因也可以发病,常常是舅舅和外甥患同一种疾病。如血友病、色盲、肌营养不良等。

  X伴性遗传病

  (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检查 2. 出具计划生育技术相关证明的监督检查 重点确定相关证明出具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和真实,有无造假的线索,一旦发现造假的情况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明确单独从事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相关资质情况,检查有其独立签名的病史及手术记录; 发现未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检查 4. 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包括: 发放避孕药具; 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查环、查孕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4、输卵管结扎术 5、输精管结扎术 6、人工流产 7、药物流产术 8、引产术 9、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 12、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2、向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手术违法收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给予警告, 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5、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6、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二款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0、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四)违法行为处理 14、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第四节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1

  2

  3

  4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5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对于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计划生育专业。 一些省、市采用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核准项目: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等。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两种许可形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标 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批 注)

  医疗机构只能在核准的技术项目范围内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如:仅核准了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则不能开展孕14周以上(或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二)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 1、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部分项目可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2、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应是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可是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专业包括:临床类别的妇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中医类别的医师。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取得许可。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区别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5、放置宫内节育器; 6、取出宫内节育器; 7、输卵(精)管结扎术; 8、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四) 检查要求 1、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查看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医务人员及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 3、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查看有医疗机构执业是否符合要求; 4、查阅资料。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追踪14周孕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信息,看有无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线索。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五) 检查方法 1、查验证件: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核查有效期、登记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计划生育科)及具体的技术项目等,并与实际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对照,检查有无超出批准范围开展项目。 2、查看现场,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1)现场查看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如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有相关宣传资料、门诊及手术登记记录、相关药品、设备、器械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2)现场查看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查看其现场房屋是否符合功能要求、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药品器械是否在有效期内、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3、查阅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登记、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手术记录上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实施手术等。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追踪有无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线索。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六) 违法行为的处理 1、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予以查处; 2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同时也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以前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予以查处。

  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节育手术。 对计划外的、非意愿妊娠的终止妊娠手术应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调整,许可形式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计划生育专业下加以注明; 《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范畴, 因此,只有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观点一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一)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求,法规未区分为医学需要和非医学需要,在临床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加以区分。 因此,只要是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均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观点二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简介 2013年10月23日上午,CQ市某县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存在擅自开展B超诊疗活动,并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 1、 该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中西医结合科”, 未核准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3楼房间内设置有黑白B超机1台,并发现用纸箱装有B超诊断检查产生的医疗废物(纸); 2、李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孕妇严某、曾某进行了B超检查,同时利用B超对2名孕妇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2013年10月17日告知严某胎儿性别为女孩,并收取了50元人民币;2013年10月21日告知曾某胎儿性别为男孩,并收取了50元人民币。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处理 1、该卫生室擅自开设“超声诊断专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2、该卫生室擅自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讨论一:案件管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两个部门依据职权在各自范围内监督执法。可以分为4种情形: (1)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辖。 (2)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3)对于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4)对于其他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均有管辖权,以先立案者优先管辖。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为新法(2001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有特别规定,因此,对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三:自由裁量、合并处罚 该卫生室超范围开设诊疗科目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以2000元的罚款;擅自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1000元。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的规定,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罚款金额应在10000元~12000元。本案给予当事人11000元的罚款,自由裁量在合理范围。 对于本案是否采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是针对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数个行为,而本案是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因此在适用时应当慎重。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四:责任人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四:责任人的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五:刑事责任追究 2005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罪):“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讨论时意见分歧仍然很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经对这个问题再次慎重研究认为,将原草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条件还不具备。” 赞成方: 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反对方: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他们认为,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讨论五:刑事责任追究 1、非法实施节育手术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显然又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并且,节育手术包括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摘取宫内节育器,是否能够将胎儿鉴定也算作是节育手术的一种也是一个问题。 2、非法经营罪。有观点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虽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并不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因此,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人大部分都已经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另外,非法行医罪并没有对“行医”的范围作出规定,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是不是一种行医行为还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的体检行为,有的人认为这只是保健行为。所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显然也不合适。   4、其他:受贿罪;

  案例1: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案件简介 2012年2月13日,SH市奉贤区接AH省某市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交函,反映该县王某某、徐某夫妇在SH市奉贤区晓阳集贸市场内的一非法诊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之后又在SH市奉贤区的一家民办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 案件调查 接函后,SH市奉贤区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对被举报的非法行医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超声诊断仪器等药品器械,徐某等患者的诊疗收费记录; 当事人张某无行医资质,对非法行医事实供认不讳。 在AH省某县计生委人员协助下,卫生监督员向徐某进行询问调查。徐某门诊自管卡遗失,无法提供,供述了2月前其在某民办医院接受引产手术的整个经过。根据徐某提供的情况,监督员在该民办院收费处电脑上查见徐某的收费记录,查见徐某的“女性生殖系统手术”、“全身麻醉”等各类检查治疗费用记录,共计人民币6944元,并当场予以拍照取证。在手术室查见了该民办医院妇科医生李某某出具的病人姓名“徐某”,手术名称“中期妊娠清宫术”的手术通知单。 该民办医院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两名手术医生也未取得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案例2: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案件处理 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张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元,没收非法行医药品25公斤、医疗器械73件,罚款人民币5000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某民办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44元,罚款人民币21000元整。 3.对两名涉案医生的违法行为依据《SH市母婴保健条例》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讨论 此案例分别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了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由也可以处罚。 目前在城乡结合区或外来人口集聚地存在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的现象,但对“两非”的查处确实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建立起“两非”案件信息通报和跨省协作联手打击等机制。

  案例2: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由一览表(28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由一览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由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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