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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监督案件交流.ppt

计划生育监督案件交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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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监督案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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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保健计划生育与监督工作再认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监督 内容;项目;许可;监督与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监督 内容;项目;许可;监督与责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

  第一节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 与监督工作再认识

  妇女儿童健康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基础。 妇女儿童健康指标是国际公认最基础的健康指标,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指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卫生4个:人均预期寿命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认识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显示 2007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至8.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至11.7‰,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201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1.7/10万,较1990年的88.8/10万下降了75.6%,提前1年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意义:为促进全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履行了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为妇幼健康高绩效国家。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 经过全党全社会多年不懈努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作出了重大贡献,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艰苦努力。

  (二)计划生育工作认识

  实践证明,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家长远发展要求,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三)新形势下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学 术:生殖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 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适。——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 业 务: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有优势 对 象:关乎8.8亿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4亿多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 法律政策:《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机构职能:成立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管理机关;业务技术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市县卫生计生委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将卫生部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牌。

  一、母婴/计生监督有关法律依据

  (一)母婴/计生监督整合

  (二)母婴/计生监督工作交叉

  妇幼卫生

  母婴保健

  计划生育

  母婴保健许可技术

  (三)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整合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技术便函【2015】17号)

  目的 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加强医疗卫生工作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意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有利于加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有利于强化人群生命健康全过程管理 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有利于实现二纲目标要求和千年发展目标 有利于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主要举措

  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省选设:保留省妇幼保健院;省计划生育科研院所。 市县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乡增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村共享: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机构保留,共享共用;人员分工、协作。

  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人员编制总数:1+1≥ 2,不减编,不减员, 队伍稳定,待遇不变,经费拨款方式不变。 房屋、设备划归新单位,人财物三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

  主要举措

  业务范围重点

  以省级幼保健院牵头辖区 妇女保健服务:五期保建+妇女常见病防治 儿童保健服务:四保期健+儿童常见病防治 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其他如规划、培训,指导,信息,监督和评价等 以省计划生育科研院所牵头辖区 计划生育领域科学研究,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的监控与指导

  业务范围重点

  市县级: 市级;妇幼保健; 妇女儿童常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计生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以及指导培训接受转诊。 县级: 妇幼保健: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 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八项职能:宣教;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 乡镇级:同县级范围。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

  服务要求

  对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 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预防服务的可及性 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联动,合理分工,鼓励采用上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新的形势,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于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从综合监督的角度分析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必须要进一步思考监督工作定位,综合分析监督的职责、监督的依据,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等工作。

  综合监督

  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

  结果通报

  计划生育

  母婴保健

  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注意区分的重点内容

  产科专业 助产技术 计划生育专业 计生技术服务许可 结扎和终止妊娠 计生技术服务项目 婚前医学检 婚前保健 产前诊断 产前检查 遗传病诊 遗传咨询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许可

  (三)母婴保健技术监督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 (二)助产技术的监督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监督 (四)非许可服务项目的监督 (五)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略) (六)结扎手术的监督(略)

  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无证擅自从事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查处 医疗保健机构有对应行为的 按《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无对应行为的 按医疗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医务人员除以上规定外,还应考虑 医师—医师法;护士—护士条例

  母婴保健监督处理 ——以婚前医学检查为例

  医学证明的签发 2014年1月1日启用新证明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 应当提供本人签字书面声明,签发机构 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栏内填“/” 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 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病房安全管理制度 护理巡视;母婴同室;身份识别; 出入登记;出院确认;演练培训

  助产违法行为处理(略)

  其中的特殊项目 ——出生医学证明

  概念与内涵: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机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在批准项目范围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遗传咨询——妇产科及相关二级科目(如优生学专业) 医学影像——医学影像科及相关二级科目(如超声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生化免疫——医学检验科下化学免疫、血清学专业 细胞遗传——医学检验科下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分子诊断——医学检验科下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特殊要求

  (四)、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监督  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 母乳代用品的监管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

  1.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

  概念与内涵: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出生至28天)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取消许可

  2.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

  打击二非工作的衔接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的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须由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胎儿性别鉴定的途径和方式

  B超鉴定胎儿性别鉴定 通过绒毛取样 羊膜腔穿刺 经皮脐血管穿刺 母血中胎儿游离DNA检测 植入前胚胎进行性别鉴定 其他(子宫冲洗,中医等??!)

  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医学需要的:母婴保健法系列为主 非医学需要的:人口计生法系列为主

  2.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

  第三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计划生育监督职责 1、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2、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 3、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 4、 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

  一、概 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涵 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概 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计划生育专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一些省、市采用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核准项目: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等。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两种许可形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标 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批 注)

  医疗机构只能在核准的技术项目范围内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如:仅核准了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则不能开展孕14周以上(或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 有些省市:对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

  3、许可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宣传、指导、咨询、随访

  3、许可内容 (2)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输卵(精)管结扎术; 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副本

  正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图样)

  3、其他许可内容 (3)从事产前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2、许可要求(细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人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资格。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注明服务项目

  经过行政批准

  填写培训记录

  严格效期与校验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

  机构整合;许可;项目;人员

  (四)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区别于: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证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2、向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手术违法收费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注意:适用范围,和内容。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注意区别:对象是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是擅自超出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吊销许可时,要原发证部门。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区分难点:发布主体;适用范围;规定的情节。对应的条款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四)违法行为处理 5、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机构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区分难点:医师资格;处理机关;先后顺序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四)违法行为处理 6、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要点:对象是计生机构;行为是无合格证; 难点思考:合并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使用有无职称;有无合格证的人员。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四)违法行为处理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款: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类证明: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 避孕节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孕环情检查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 对医护吊销许可,注意权限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四)违法行为处理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注意区别点:对象明确包括2类;行为情节“证明文件”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二款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注意区别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 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 医疗资格与合格证资格的吊销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0、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事责任。 多部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使用中以人口计生法处罚最明确,具体,有力度。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1、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区别:对象:机构;人员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类证明: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 避孕节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孕环情检查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4、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15. 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理 1、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予以查处; 2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同时也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一般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予以查处。

  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节育手术。 对计划外的、非意愿妊娠的终止妊娠手术应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调整,许可形式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计划生育专业下加以注明; 《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范畴, 因此,只有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及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求,法规未区分为医学需要和非医学需要,在临床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加以区分。 因此,只要是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均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观点二

  观点一

  四、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要点

  五、计划生育手术

  特点: 违法普遍; 发生频率高; 非法利益高; 行为隐蔽。 某些类别医疗机构高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

  宫内节育器放置常规 宫内节育器官取出常规 皮下埋植剂放置常规 皮下埋植剂取出常规 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负压吸宫术常规 钳刮术常规 米菲司酮配伍前列素终止早期妊娠 依沙吖啶羊膜腔注射终止中期引产 水囊引产常规

  放、取宫内节育器(2) 终止早期妊娠手术(1) 输卵(精)管绝育手术(2) 皮下埋植避孕术(1) 终止中期妊娠手术(1) 输卵(精)管吻合术(2)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1)

  五、计划生育手术

  输精管复通术 输卵管复通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

  关于无痛人流

  ?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人口发[2007]18号:《应用麻醉镇痛技术

  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和《应用麻醉镇痛技术

  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

  ? 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有麻醉意外抢救的应急预案。

  ? 麻醉机、喉镜、心电及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 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

  ?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 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 妊娠10周以内、 ASAI-II级。无禁忌证并知情同意。

  ? 术前禁食6小时。

  ? 医疗文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知情同意书等

  关于超声引导(可视、微创人流)

  第四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基本概念与含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 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

  证样

  办理执业登记

  新华社 人民网 中央电视台 领导重视

  12个部门 《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违法行为

  (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处罚权; 1、?非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活动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超诊疗科目登记范围的处理(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权(22条) 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2、实施代孕技术的 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略)

  二、违法行为

  2015案件办理初步分析

  总体情况 总数: 33个案卷 对象:无证诊所1个; 医疗机构(人员):32个; 其中:政府举办:3 个 1例未经许可擅自开展 2例 医师有二非行为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6个; 移交5个; 22个投诉举报; 行为类别 未获得许可,擅自开展技术服务:24个 超出许可计生技术服务项目:1例 违法从事了“两非”行为 9例

  案件来源 日常监督6个; 移交5个; 22个投诉举报; 行为类别 : 26终止妊娠手术;9个二非。 未获得许可,擅自开展技术服务:24个 超出许可计生技术服务项目:2例 违法从事了“两非”行为 9例 。 法规:母婴16个;人口计生15个;地方9个

  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移送,其中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例 其中罚没款项情况 33个 34个主体 总金额:11,884,562 最高2,799,533元;最低3000元。平均:360,133元。

  案件办理的思路借鉴

  一、执法技巧

  技巧!

  一执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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