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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ppt

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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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ppt

  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中国CDC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xxx

  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管理

  组织机构职责 工作管理 信息管理 专病监测信息的管理 网络直报的督导评估 专题调查评价

  组织结构与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应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医疗机构。 (四)采供血机构。

  工作管理

  工作规定

  (1)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卫生部37号令修改条目 (3)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病种 (4)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由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组织录入报告卡信息,由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审核。

  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填卡 检查 核对 录入 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报告工作流程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报告卡 发现暴发疫情或异常疫情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信息流程

  传染病监测信息主要通过传染病报告卡采集,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与可靠。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对月、年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医院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

  传染病报告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个案调查表

  开展个案调查

  发现、诊断

  核实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填报

  订正

  报告

  录入

  追综、订正

  卫生部

  疫情发布

  分析

  分析结果

  全国个案数据库

  县(区)卫生局

  地(市)卫生局

  省(区)卫生厅

  反馈

  反馈

  反馈

  报告

  反馈

  追综、订正、调查

  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流程

  工作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对系统的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按规定进行核实与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直报管理部门负责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机构)开设帐号,做好网络直报信息管理等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其及时了解疫情动态。并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网络直报系统。 各专病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专病管理部门(机构)负责。除专病管理部门(机构)指定的监测机构或专门防治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属专病管理的传染病信息,由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专病管理部门(机构)负责该报告病例的调查、核实、订正。

  为了保证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和信息流的顺畅,应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部门发现当地重点控制或重点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通告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核实、调查后的信息,应及时反馈给疫情管理部门,对网络报告信息进行补充、订正和分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交流和分析会议制度,由疫情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完成。

  工作机制

  新增监测报告病种的工作程序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纳入《疾病监测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卫生部安排纳入《疾病监测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信息管理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在健康体检过程中或采供血机构、医学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检测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要求的传染病病原阳性者时,均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时,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由当地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时,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填写报告卡,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专病管理的传染病,除传染病报告卡规定外的其它信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告、管理的地方性传染病,可按当地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信息收集

  信息报告——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37种) (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10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信息报告——报告病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

  4、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5、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跟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 。

  信息报告

  填报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制并填写,便于填报单位内部管理。格式为:年份(4位数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05-09-0001”。直报时不需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 2报卡类别:初诊病例及初诊死亡的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在订正诊断或发生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其中,死亡病例的报告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因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

  3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真实姓名。 4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5身份证号:应尽可能填写。 6性别:填写社会性别。 7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新生儿不填写出生日期。 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选择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不详时才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只填写日龄,年龄单位选择“日”。

  信息报告

  8工作单位: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含农民工);学生(托幼儿童)详填发病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班级名称;无“工作单位”者填写“无”。 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追踪、核实和随访。

  信息报告

  9病人属于:用于标识患者常住地址(居住时间≥6月)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置,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Ⅰ 本县区: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常住居民。 Ⅱ 本市其它县区: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的常住居民。 Ⅲ 本省其它地市: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的常住居民。 Ⅳ 其它省:指病人为其他省的常住居民。 Ⅴ 港澳台:指病人为港澳台居民。. Ⅵ 外籍:指病人为外籍居民。 10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应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病例如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随访到的住址。

  信息报告

  11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划“√”。选择职业的目的是为了在卡片汇总时发现传染病可能的高发职业,以便管理。 若病人的职业同时符合卡中一种以上职业时,选择原则是:①选择主要职业;②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职业。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业服务。 未列入本卡的职业须填写在“其他”项中,如警察、飞行员、军人等。有些特殊人群如劳教人员、和尚、道士和乞丐等,虽不属职业,也可填写在“其他”项中。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职业。 为配合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职业按以下方式选择:Ⅰ.出生场所为医院时(住院分娩)选择“其它”;Ⅱ.出生在其它场所时(住院分娩之外其它方式分娩)选择“散居儿童”。此项分类仅仅为了区分婴儿出生场所,无其它统计学意义。

  信息报告

  12病例分类 13发病日期: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 14诊断日期: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日期。订正报告时,如由疑似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传染病的一个病种订正为另一个病种(如肺结核由“未痰检”订正为“菌阳”时),填写确诊的日期;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仍填写初诊的日期。诊断日期不得早于发病日期。 15死亡日期:因法定传染病死亡时填写。 16疾病名称:在做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信息报告

  17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指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填写该病种名称。网络直报时,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填写该病种名称。 18订正病名: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 19退卡原因: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 20报告单位:填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单位。 21报告医生:填写做出诊断医生的姓名。 22填卡日期:填报本卡的日期。 23备注: 填写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传染病病例(含疑似病例及病原携带者)订正为其它疾病的病名等。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规定的时限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卫生部37号令修改条目

  信息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代报卡片时,应以自身帐号登录,“报告单位”选择该卡片填报单位(此类卡片查询条件:县级审核时间与卡片报告时间的间隔为0)。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代报卡片时,直接以自身帐号登录,“报告单位”也应选择该卡片的填报单位。 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漏报或现场调查时发现)的应该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

  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对其填报信息的内部审核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报告卡信息的审核 Ⅰ 发现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 发现聚集性的不明原因病例(3例以上); Ⅳ 发现可能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如一个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公共场所)一日内集中发生3例或以上同一种急性传染性疾病; Ⅴ 以县(区)为单位,发现某种急性传染病在短期内(一周或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数较历史同期发病水平明显增加; Ⅵ 以县(区)为单位,发现本地罕见的或3年内一直未曾发生过的传染病; Ⅶ 以县(区)为单位,发现发病率极低(或已经消灭)的传染病;

  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规范》(2006)

  对系统提示的可疑重复报告卡片进行核实,对误报、重报卡片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删除标记。查重条件建议选择患者姓名、性别、职业、病种、年龄、现住址。 发现重卡后,保留唯一传染病报告卡的处理原则是: 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或不同报告单位共同报告同一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片时,保留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应作出删除标记;若保留卡片的诊断级别低于其它卡片的诊断级别,则依诊断级别最高的卡片信息(病例分类、诊断时间等)对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信息进行订正。由专病管理系统推送的卡片须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部门,由专病管理部门进行订正。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导致的重卡,由本单位或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不同报告单位共同报告导致的重卡,由病人常住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

  信息审核

  信息订正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订正时需将原诊断日期更改为确诊日期,该订正若由责任报告单位作出,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对报告的订正信息重新审核。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订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并对所发现的传染病报告卡错误信息或排除病例及时订正。

  信息订正

  数据统计规则

  传染病日、周、月、年的报告分析以《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为准。 统计标准 ①按审核日期统计: ②按发病日期统计 ③不同属地病例统计规则 根据国家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同属地病例均以县(区)为单位按照现住地址(不含港澳台、外籍病例)进行统计。

  分析利用

  (1)常规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动态地监视辖区内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并高度关注辖区内的聚集性病例、可能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不明原因病例或死亡病例等异常情况,对其“三间”分布特点、流行病学史及可能的流行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①传染病监测日分析 分析目的:通过GIS及与历史同期发病水平相比较的方法,识别传染病爆发疫情,实现传染病早期预警。

  ②传染病监测周分析 分析目的:识别传染病爆发疫情,汇总分析周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必要的预防控制建议。 ③传染病监测月分析 对本月疫情监测情况进行全面概述,除对月内的重点疫情进行描述外,需对月内传染病发病和死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报告信息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历史资料进行归档。

  分析利用

  ④传染病监测年度分析 传染病监测年度分析是对全年传染病疫情监测数据进行总结描述,对年内发生的重要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进行总结,对其他各传染病的流行特点进行高度概括。可结合大量的统计图表进行表达。此外,年度分析报告还应包括全年疫情监测信息的质量评价内容。 传染病监测年度分析报告主要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的历史资料进行归档,供日后传染病监测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部门或科研部门的查询。与传染病监测日、周、月分析不同的是,年度分析按照病例的发病日期进行统计,反映年度内实际新发病例水平。

  分析利用

  分析利用

  (2)专题分析 在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其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或流行以及其他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流行时,根据其流行特点及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随时进行专题分析,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评价疾病的控制效果。 (3)信息共享 (4)信息保密 除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传染病监测信息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分析利用

  用于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向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上年报告的个案数据。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规范》2006

  其他相关信息

  (1)人口信息 (2)行政区划及地区编码信息 (3)责任报告单位信息 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年度人口数据为准,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维护)。 ------《规范》(2006)

  各级各类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1)电子数据的保存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月将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传染病卡片导出后保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相应的时间将《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传染病卡片,以及生成的日、周、月、年的统计分析表导出后保存。 (2)纸质资料的保存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期限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对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记录保存3年。

  资料保存

  信息报告质量动态评价

  (1)评价指标 目前对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评价的指标主要有:县(区)零缺报率、未及时审核率、未及时报告率、重复报告率等。通过以上指标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对本辖区疫情信息的报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方式和频次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建议按月和年度评价报告质量。

  专病监测信息的管理

  专病管理系统中管理的个案信息包括实行网络直报后历年累计所有报告病例的信息,但当年所监测和管理的报告病例数与《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大疫情系统)中同期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数一致。 对于从大疫情系统录入并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自动推送到专病管理系统的传染病报告卡,专病防治部门(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病例的追踪、核实;诊断一经确立,应及时在专病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或订正。 专病防治部门(机构)在专病管理系统中排除医疗机构报告的病例时,应及时订正,若该病例非传染病,则订正为“其他疾病”并在备注栏注明病名;该病例的订正信息将自动推送到大疫情系统。

  网络直报的督导评估

  督促指导简称督导,就是帮助专业人员改进工作的过程,通过对现场考察和报告资料的分析,对专业人员或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工作目标的过程。定期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督导和评估,把握当前网络直报所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提高网络直报系统所收集的数据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从而确保传染病疫情被有效的监测,同时也为系统的不断完善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内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基础资料的登记质量;工作开展情况;单位自查等制度执行情况;传染病报告率、报告及时率;传染病报告卡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检查督导情况;居民区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 方法 评价指标 《全国医院法定传染病与死亡病例管理及报告质量调查方案》(2005年度) 《乙肝病例报告专题调查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度) 《流脑、乙脑病例报告专题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度)

  专题调查评价

  技术规范

  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网络直报条件 各网络直报系统间的关联 编码管理与维护 用户与权限管理 信息交换 技术支持

  网络直报条件

  硬件配置 软件环境 人员要求 (1)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直报人员: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习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培训指导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工作能力。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流行病学或相近专业助理医师以上职称,能结合网络直报信息分析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熟习计算机操作和文字处理,具备培训指导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3)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疫情信息监测及分析人员: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相近专业,能结合网络直报信息分析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具有指导和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的能力。 ②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级疫情信息网络平台,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网络直报人员计算机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保障网络的快速通畅和信息安全。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疫情信息监测及分析人员: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相近专业,较系统地掌握流行病学理论,具备一定的传染病疫情管理经验,能较系统地使用计算机分析和处理疫情信息,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预警,具备指导和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责任报告单位业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和分析工作的能力。 ②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疫情信息网络平台,保障网络的快速通畅和信息安全,负责对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网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网络直报条件

  网络接入 (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采用光纤接入Internet,同时为县级及其以上用户提供VPN接入方式,通过私网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私网IP地址 为:http://10.254.254.229;县级以下网络直报用户直接通过公网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其公网IP地址为:http://202.106.123.35或http://218.247.198.133。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光纤接入公网,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网络平台连通; (3)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采用光纤或ADSL或其它宽带接入公网; (4)各直报用户可采用ADSL或光纤或其它方式接入公网,以及其他用户最低不能低于电话拨号。

  网络直报条件

  编码管理与维护

  编码是网络直报系统中大量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如登录用户、地区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传染病病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等关键信息都采用编码进行管理。

  用户与权限管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范》; (试行) (中疾控信发〔2006〕579号) 正式下发各地。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2006

  信息交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国家级建立专门的数据交换服务器,疫情监测动态数据在国家数据中心完成数据交换之后,将整理后以比较直观的格式提供给省/市级使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满足批量数据交换的要求,而且为未来扩展数据交换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扩展模式,在目前的应用系统中创建一个独立的数据交换层,未来所有的数据交换服务都可以在这一层面上完成,避免数据交换对在线网络直报的压力。 疫情动态数据库到交换服务器的数据交换过程,采用Web Service的模式,避免更改网络结构,同时为保证系统权限,整个Web Service服务仅限在国家数据中心使用,避免出现安全漏洞,在国家数据中心内部,实现增量式数据交换,降低网络负担,同时在国家数据中心提供集中管理软件,限定为哪些地区以何种频率提供哪些数据,实现按需供给。

  从国家交换服务器到省市的数据通路采用VPN网络,保证传输数据安全,省市可以直接访问交换服务器中的数据库,满足批量查询的需要。

  信息交换

  技术支持

  各级网络直报管理员、网络直报用户技术支持流程如下: 直报用户 (1)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工作过程中遇到有关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时,首先咨询本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本地计算机或本地网络存在的问题。 (2)如本地计算机或网络不存在问题,可参考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手册或《指南》,寻找解决类似问题的办法。 (3)如可以登录系统,可在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获取相应的帮助信息或通过公告栏提出并描述问题,各级系统管理员可在公告栏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如果情况紧急或不能正常登录系统,由县级系统管理员以电话、传真或e-mail等形式与上级系统管理员联系解决。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 (1)按照实际需要对网络直报系统本辖区用户进行技术培训。 (2)设置技术支持电话,逐级解决本辖区用户所遇到的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 (3)定期分类汇总本辖区用户提出的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及时准确地反馈。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必要时,由省级系统管理员在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上提出技术支持请求,或以其它方式请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决。 (4)浏览答复用户在公告栏中提出的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

  技术支持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 (1)对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 (2)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做出响应,及时解决问题,并定期汇总系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解决方法反馈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设置技术支持电话,解决各级用户所遇到的网络直报系统相关问题。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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