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提供医学课件PPT幻灯片素材下载

网站使用问题请加Q1615251280及时解决,谢谢。

当前位置:首页 > 体检保健科 > 职业病防治法介绍.ppt

职业病防治法介绍.ppt

职业病防治法介绍.ppt
PPT课件名称:职业病防治法介绍.ppt 时 间:2023-09-28 i d:13320 大 小:374.56 KB 贡 献 者:健康快线 格 式:.rar 点击下载
注意:ppt文件打包为rar压缩包格式,请用解压缩软件(例如WinRAR)打开,若无法正常下载使用请加客服QQ客服1615251280解决。
职业病防治法介绍.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

  l??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1999年与1998年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13%,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7.7%;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报告230起,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死亡率也由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死亡128人。

  l 职业病报告分析 ?1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但是,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据调查显示,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 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8%),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0%。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尚有2.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

  l???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 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

  l??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 1 .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2 .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 地区转移; 3.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 4.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 业转移。

  打破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 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方向。WTO的贸易技术壁垒文件中规定了“ 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国家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 其中包括职业环境、职业性健康、损伤、 康复、产品健康质量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端, 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

  立法宗旨与原则

  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7:4:1原理) 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 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Gp:) 用人单位

  (Gp:)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Gp:) 政府监管部门

  (Gp:)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第一章 总则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

  (Gp:) 用人单位

  (Gp:) 劳动者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精髓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 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Gp:) 建设项目业主

  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Gp:) 初步设计

  (Gp:) 施工

  (Gp:) 竣工验收

  (Gp:)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Gp:) 三同时

  (Gp:) 控制效果评价

  (Gp:)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Gp:)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Gp:) 政府监管

  前期预防(续)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申报期限: 现有项目-- 2003年1月31 日前 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放射性物质 矽尘(10%以上)、石棉尘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流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钠)、镉及其化合物、敌白虫、氯丙稀、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GB5044-85中高度和极度危害)

  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 作业的管理

  特殊作业的分类: 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 致癌物、生殖毒物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 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监测、评价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

  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 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烘道等; 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等; 各类报警装置; 其他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

  眼、皮肤、耳防护用品 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 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 化学护肤用品 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

  优先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某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由于自身特征难以治理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是科学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和发展必然趋势 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带有根本性的技术手段

  职业病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书 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在岗) 单位公告栏 岗位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设备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包装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由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工作 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超标者立即治理 仍不符要求,停止作业,直至达标

  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未体检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 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

  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

  有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 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禁止

  执行明令禁止 不得转移危害 不得接受危害 不得隐瞒危害 治理不达标不得作业

  工会组织职责

  督办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建议 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 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 ---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 ---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就业现状:流动就业人口上升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方便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报告

  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决策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可处2万-5万元罚款,责任者行政处分) 报告时限:急性12~24小时内(电告或填卡) 重大立即电话报告(1死或3例以上) 慢性15天(报告卡) 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依法处理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人数众多,应密切关注并使之得到切实保障 医疗机构告知和通知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20万罚款)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解决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后顾之忧

  何谓疑似职业病病人

  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不能排除; 同工作环境同时发生两例以上相同或相似健康损害的; 同工作环境已发现职业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 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需做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劳动者已出现健康损害,但未达到诊断标准规定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职业病病人享有的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⑴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⑵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体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强制性):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上缴,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

  至1998年底,28个省的1713个(总数约2800个)县开展了工伤保险,参加职工3718万人,仅占27% 一些高风险行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大多数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享有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职业病患者依据《民法通则》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被诊断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承担。 对先后在不同单位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造成损害的职业病病人的各项保障,有证据表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但最后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

  职业病病人单位变动(变更)时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所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因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在职业卫生管理领域实行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如下规定: 1.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要求,依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相对人) “本法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包括: ①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也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 ②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③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④ 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3. 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 ①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因此,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技术法规,即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采集样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可采取的临时措施: 责令暂停作业 封存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现场 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 到的二十六种违法行为类型 1.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2.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3. 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4.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 5.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6.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7.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9.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0.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 1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

  13.防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14.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15.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16.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17.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18.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 19.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0.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21.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22.违章指挥案 23.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24.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25.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 2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徇私舞弊案

  1.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适用范围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3.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适用范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4.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 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5.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适用范围 (1)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 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6.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7.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适用范围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 卫生要求案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0.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 适用范围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防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适用范围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4.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适用范围 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5.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适用范围 (1)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在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警告并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 (2)?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6.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适用范围 (1)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7.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适用范围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 或材料案 适用范围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9.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适用范围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 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适用范围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适用范围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2.违章指挥案 适用范围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3.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适用范围 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中违反各项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异常的损害,如短时间内群体发病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等。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罚款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2)?????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4.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适用范围 (1)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2)?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3)?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25.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 适用范围 (1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2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 徇私舞弊案 适用范围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总结

  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职业病难以治疗,但可以预防 职业病多以人为因素造成 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更是经济问题 不采取有效措施,职业病危害后果是远期的,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欢 迎 指 正

注意:本内容由网友上传,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严禁临床等其它用途,否则后果自负。
邮箱
昵称
密码
确认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