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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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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培训内容

  GMP规范与药品生产 GMP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GMP与药品生产

  药品质量各环节及法律法规系统

  临床前阶段: 化学 药学 毒理学

  临床阶段: 一期(确认药学作用和安全性) 二期(剂量研究,50-100病例) 三期(对照试验,500-5000病例)

  药政审查 (资料和工厂)

  生产 / 四期临床

  商业化生产

  经销商

  药政检查

  医药 / 消费者

  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

  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MP / GCP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中草药裁培规范

  GSP 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GUP 医药商品使用管理规范 GPP 医院药房管理规范

  新药证书

  生产许可证

  批准/转正

  药品生产企业的任务

  在日常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中确保: 产品=药品: ---- 安全性 ---- 有效性 ---- 质量可控 均一性 内在稳定性

  药品生产的特点

  原料、辅料品种多,消耗大; 采用机器体系进行生产,拥有比较复杂的技术装备; 药品生产的复杂性、综合性; 产品质量要求严格; 生产管理法制化。

  什么是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是在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科学管理方法。 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施GMP的必要性 GMP有一著名论断“任何药品质量的形成是生产和设计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GMP在中国实施的情况

  1988年卫生部公布了我国第一个GMP文件,共14章49条。 1992年经调研,修订正式颁布实施,即92年修订版;共14章78条。 1998年总结近几年来实施药品GMP情况,于1999年3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在1999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GMP。共14章88条。 随后,组织制定“附录”作为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及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GMP的目的

  保证药品质量 防止生产中的污染、混淆、交叉污染和人为差错的产生。

  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

  第二部分:GMP部分内容

  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2010版GMP目录

  无菌药品 原料药 生物药品 血液制品 中药制剂

  中药饮片 医用氧 取样 确认与验证 计算机化系统

  附录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原则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生产区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洁净级别-微生物)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生产区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仓储区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五章 设 备

  第一节 原 则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五章 设 备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第五章 设 备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 实际需要量领取。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刷包装材料: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二条 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二百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三百零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23/9/18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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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文件: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污染: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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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还有更多的术语解释请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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