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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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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ppt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ppt

  第1张

  标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

  副标题:

  第2张

  标题: 前言

  正文: 药物的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协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第3张

  标题:

  正文: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 ,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第4张

  标题: 麻醉药与麻醉药品的区别

  正文: 麻醉药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 麻醉药品指的是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第5张

  标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管理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6张

  标题: 强化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正文: 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组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纪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7张

  标题: 常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正文: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吗啡 羟考酮 二氢埃托啡 可待因 芬太尼 哌替啶 氯胺酮 布桂嗪 哌醋甲酯 复方制剂: 氨酚羟考酮复方制剂;氨芬待因复方制剂; 酒石酸双氢可待因; 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泮 氯硝西泮 阿普唑仑 艾司唑仑 咪达唑仑 苯巴比妥 佐匹克隆 曲马多

  第8张

  标题: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的资格

  正文: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学部门各调剂室应当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本人签名或印章的留样,医师失去处方权资格时,应及时注销。

  第9张

  标题: 处方的开具

  正文: 一、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10张

  标题: 处方的开具

  正文: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要出具诊断证明,并与转入医院做好转院交接手续。转入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新建除痛病历和相应病历册。

  第11张

  标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正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醉、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手写处方。不得采用医嘱单领药。

  第12张

  正文: 处方设置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除痛病历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名编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第13张

  正文: 处方书写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14张

  标题: 处方剂量

  正文: 门(急)诊患者临时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院内使用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15张

  标题: 处方剂量

  正文: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剂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用量 其他剂型7日用量

  第16张

  标题: 处方剂量

  正文: 门诊(急)患者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17张

  标题: 处方剂量

  正文: 住院患者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电子医嘱必须与手写处方剂量相同,同时收存。

  第18张

  标题: 处方剂量

  正文: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做到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19张

  标题: 处方保管

  正文: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20张

  标题: 处方保管

  正文: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21张

  标题: 采购、保管、发放

  正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验收药品应专册登记、储存药品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专用处方、处方专册登记、药品批号管理。

  第22张

  标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用账册及登记本目录

  正文: 入库验收登记本 药品销毁登记本 进出库专用账册 不合格药品登记表 验收缺损登记本 注射剂残余液处理登记本 消耗登记本 处方销毁登记本 交接班登记本 药品回收登记本 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本 检查记录本等 空安瓿、废贴销毁登记本

  第23张

  空安瓿回收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24张

  标题: 住院病人用药管理关键点

  正文: 注意手术室麻醉药品使用,病人麻醉记录与处方的一致性。严格空安瓿回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第25张

  正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回收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

  第26张

  标题: 麻、精药品安全管理

  正文: 药库设置精药品专用库(保险柜),配有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 药房、各临床科室(病区)和手术室等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设施; 药房调配窗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专库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27张

  标题: 麻、精药品安全管理

  正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28张

  标题: 麻、精药品安全管理

  正文: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29张

  标题: 法律责任

  正文: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给予警告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30张

  标题: 法律责任

  正文: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31张

  标题: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2011年3月30日)癌痛规范化示范病房创建的要求

  第32张

  标题: 三年计划及创建范围

  第33张

  标题: 江西省 “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方案的通知

  正文: 江西省 “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于2011年7月起动,2012年11月中旬对30个省级“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确定14个单位为首批江西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确定10个单位为江西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培育单位。对符合江西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单位授予示范病房资格。

  第34张

  标题: 创建标准解读

  正文: 一、科室基本标准 肿瘤科 疼痛科 其他相关科室 二、人员基本标准 三级医院标准 二级医院标准 医师 护士

  正文: 三、科室基本管理标准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癌痛规范化治疗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医护人员培训制度 建立患者宣教制度 四、其他要求 医务部门 药剂科 麻醉科

  第35张

  标题: 科室基本管理标准

  正文: (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保障患者方便、足量、合理使用止痛药物,满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需求。

  第36张

  标题: 其他要求

  正文: (二)药剂科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完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流程。 2.能够按照 WHO三阶梯止痛原则要求提供必要的药品;提供至少3个品种阿片类止痛药物,以及纳洛酮等阿片类药物中毒解救药物,并能够按照处方调配药品,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3.定期对癌痛治疗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为临床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提供指导。 4.至少有1名临床药师负责癌痛药物用药指导。临床药师有1年以上临床药师工作经验。

  第37张

  标题: 考察标准解读:药剂管理(15分))

  第38张

  标题: 考察标准解读:药剂管理(15分)

  正文: 2.药品配备(3分)

  第39张

  标题: 考察标准解读:药剂管理(15分)

  正文: 3.处方管理(8分)

  第40张

  标题: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正文: 癌痛治疗不推荐使用度冷丁 度冷丁的止痛强度仅为吗啡的1/10。 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毒性作用较原形更强。 主要采用注射途径给药,这种给药途径使药物较快在脑内达到高浓度,比较容易逾越镇痛浓度直达引起欣快感浓度,增加用药上瘾的危险性。 用于术后或爆发痛的治疗,对于慢性疼痛不推荐。

  第41张

  标题: 谢 谢 !

  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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