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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临床).ppt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临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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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临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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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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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亮点

  副标题: 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患者可以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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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Gp:) 第九条

  解读:将“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上升为法律义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临床相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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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解读:与《侵权责任法》第56条内容基本一致,强调了替代医疗方案的重要性。替代方案应该列明各方案的利弊,充分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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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解读:在实施高风险的医疗活动之前,尽量做好“提前预备应对方案”,并记录在案保存证据。例如在术前讨论中,应该详细记录一旦发生相应意外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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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解读: 医务人员必须重视病历完成的时限性要求和保管的责任,病历书写需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以病历未完善为由拒绝复印病历。

  (Gp:)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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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解读:有关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争议,应该保存好实物,以便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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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不再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先给与警告、责令整改的机会,直接给予最低降低岗位或撤职或暂停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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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Gp:) 第四十七条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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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病历问题

  副标题: 无电子签名 无资质医生单独签名 病程录与实际不符 病历更换 部分病历缺失、病历丢失 拒绝查阅、复制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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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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